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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紡織工程學系組織章程

 

於民國76年成立紡織工程學系組織章程

第一次增修條文:90年10月 社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增修條文:102年10月 社員大會通過

第三次增修條文:106年4月20日 社員大會通過

第四次增修條文:112年4月20日 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紡織工程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Textile Engineering”,對外簡稱「中國文化大學紡工系學會」,對內簡稱「紡工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之系學會類社團,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系同學間及師生間的聯繫、加強學術之探討及服務人群,增進會員友誼為宗旨,並以「事業、凝聚」為目標。

第四條 本會校址為「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 中國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籍之紡織工程學系在學生,皆為當然會員。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籍之紡織工程學系在學生,可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皆具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依規定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並依規定皆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參政權。

第七條 本會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

1、死亡。

2、退學、轉學者。

3、不具本校之學籍者。

4、自願要求者。

第八條 本會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者,應褫奪其正式會員權利:

1、轉、退學者。

2、損壤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上列情形消滅時,應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之召開分為常會、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經投票決議之事項,系學會應於三日内公告。

第十條 常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下列情形發生,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1)社團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大會時。

(2)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時。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修改本章程。

(2)聽取本會之各項報告。

(3)反應會員意見供本會參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需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1)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

(2)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参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長之罷免、遞補。

(3)會員之除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凍結款之動用。

(7)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執行私書一名、行政組長一名、總務組長一名、活動組長一名、系圖組長一名、美宣組長一名、場器組長一名、資訊組長一名及其組員和等備幹部數名。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由會長自由遴選當然社員擔任幹部,各部門職責劃分如下:

(1)會長:

1、會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為會員大會、執委會之主席。

3、監督及協調各組。

4、審核總務組編列之頇算、支配經費之侇用。

5、任命各組組長與組員並分配職權。

6、代表本會與本系老師及本校行政單位接洽。

7、召開會員大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並執行其決議事項。

(2)副會長:

1、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

2、代理會長主持會議。

3、監督及協調各組。

4、同意會長提名之本會幹部。

5、監督總務、活動、公關、美宣、資訊、資料、場器七組一切事物。

(3)執行秘書:

1、開會資料之蒐集準備。

2、通知開會及公布會議主題。

3、會後公佈會議結果。

4、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事務。

(4)行政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負責各項會議及檢討會之紀錄及簽到。

2、負責活動時統等各類行政作業。

3、活動後協助製作檔本。

4、負責學術性活動之策畫及執行。

5、製作通訊錄、系刊、管理歷屆檔案。

(5)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負責本會之經費核銷等項目。

2、與各活動總召、組長討論,並審核每次活動預算。

3、監督每次活動收入支出之狀況。

(6)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負責各項康樂聯誼活動。

2、負責規劃本會各項學術性、康樂性之活動内容及流程安排。

(7)系圖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管理及維護本系圖書館、系藏書。

(8)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於每次活動前製作各式視覺品。

2、負責分配毎次活動及美宣道具製作。

(9)場器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於每次活動時負責協調及租借校内場地。

2、於活動前租借及清點器材,並負責保管器材之使用。

(10)資訊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1、於活動前之檢、彩等擔任影片紀錄。

2、於每次活動時統合為攝影組,並拍攝活動成果照片。

3、活動結束後統整活動照片、影片,並製作總回顧影片。

(11)籌備幹部:

1、當任會長及副會長該徵招等備幹部,以方便未來交接且能傳承紡織系的精神。

第十六條 若有設立前述以外組織之必要,得依實際需求由會長設定之。

第十七條 幹部若例行幹部會議超過三次無故未到、請假超過六次者開除其幹部資格。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本校之學輔經費補助。

(3)其他贊助及捐款。

第十九條 正式會員繳納之會費:

(1)一年級新生於每年九月入學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往後則不需再繳交會費。

(2)轉學(系)生/復學生依年級繳交:

1、一年級: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

2、二年級: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三,新台幣三千元整。

3、三年級:繳交會費之二分之一,新台幣二千元整。

4、四年級: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一,新台幣一千元整。

第二十條 正式會員出會者,其會費之退還,若於入學第一學期,本會舉辦第一個活動日前(不含當日)要求退還者,可全額退還;若於本會舉辦第二個活動日前(不含當日)要求退還者,則退還所缴會費之四分之一;之後則不予退還;休學、轉學、退學者等比照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費徵收數額若有變動,需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幹部擔任之,以便諮詢與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交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方可公布實施,修改亦同。